臺南市安平區私立秀光幼兒園109學年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09年08月01日至110年07月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9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 (二)中班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
(三)小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 (四)幼班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止
第2學期自110年2月1日 至110年7月31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 期間 | 2歲 (學齡) | 3歲 (學齡) | 4歲 (學齡) | 5歲 (學齡) | 備註 | |
學費 | 一學期 | 15000 | 15000 | 15000 | 一學期學費15,000元,此項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學費補助方式:等政府撥款至本園後,再 轉發家長。 | ||
雜費 | 一個月 | 5000 | 4400 | 4400 | 4200 | ||
材料費 | 一個月 | 1000 | 600 | 600 | 600 | ||
活動費 | 一個月 | 1100 | 600 | 600 | 600 | ||
午餐費 | 一個月 | 600 | 600 | 600 | 600 | ||
點心費 | 一個月 | 800 | 800 | 800 | 800 | ||
學期收費總額 | 66000 | 57000 | 57000 | 55800 | |||
交通費 | 一個月 | 單趟1000 元 / 雙趟2000元 | 非補助項目 | ||||
延長照顧服務費 | 一小時120元 18:00開始收取 | 非補助項目 | |||||
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0 | 非補助項目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 非補助項目 | ||||
校外教學費 | 次 | 依實際情形收費 | 非補助項目 | ||||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開
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退費時,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
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
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