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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2020/06/18 附件下載

臺南市安平區私立秀光幼兒園109學年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090801日至11007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9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 (二)中班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

(三)小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 (四)幼班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止

                                      第2學期自110年2月1日 至110年7月31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期間

2歲

(學齡)

3歲

(學齡)

4歲

(學齡)

5歲

(學齡)

備註

學費

一學期

15000

15000

15000

一學期學費15,000元,此項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學費補助方式:等政府撥款至本園後,再 轉發家長。

雜費

一個月

5000

4400

4400

4200


材料費

一個月

1000

600

600

600


活動費

一個月

1100

600

600

600


午餐費

一個月

600

600

600

600


點心費

一個月

800

800

800

800


學期收費總額

66000

57000

57000

55800


交通費

一個月

單趟1000 元 / 雙趟2000元

非補助項目

延長照顧服務費

一小時120元 18:00開始收取

非補助項目

家長會費

一學期

0

非補助項目

保險費

一學期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非補助項目

校外教學費

依實際情形收費

非補助項目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開

                      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退費時,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

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

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